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良晔 瞿冠科)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周某伙同伍某(已判刑)等人三次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青界山国有林场干洞山工区“毛栗坪”山场盗伐林木,累计盗伐杉树53株,共计立木蓄积31.5立方米。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盗伐林木的事实,并退还了赃款6530元及赔偿了被害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青界山国有林场人民币10000元。
近日,本案在城步法院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盗伐林木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由于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盗伐林木的罪行,且主动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森林是地球的心肺。保护森林资源,杜绝滥砍乱伐,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与身体。我县森林资源丰富,盗伐林木的案件屡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国家森林资源,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势必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