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法院推行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改革

【时间:2016-03-16 16:5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陈贵新)经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3月14日,邵东法院向全院正式下发了《邵东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的指导性意见》。

  《意见》指出,此次推行的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改革是在当前案件大幅增加、办案任务日益繁重的背景下启动的,目的是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

  《意见》规定了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应当坚持的六项原则,即:公正与效率原则;程式化原则;不得突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本框架;不得弱化裁判文书所承载的法官居中裁判、是非评析、定分止争的功能;积极稳妥、繁简得当的原则;合法、灵活的原则。

  《意见》强调指出,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适用民诉法的“自认”规则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表述为:“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无须再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重点是围绕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阐述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及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

  《意见》附载了五种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样式,供审判人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参考使用。

  为让广大法官准确领会文件精神,该院在文件下发的当天下午专门召开院务会,对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改革进行动员和部署。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书记、院长戴翼到会做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推行的民事裁判文书精简制作改革,是完全按照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这一主题要求和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绝不是走过场、图省事。他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结论,代表法院形象,体现法官水平,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因此在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时要务必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务必做到格式规范、叙事清楚,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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