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两双鞋 获刑九个月

【时间:2016-03-10 09:1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一男子因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就到一鞋店偷拿两双鞋,虽然价值只有一百元,但查明该男子在一年内三次盗窃,应该追究刑事责任。2月29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据了解,这是邵阳市两级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不再单纯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审理的第一案。

  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吵架,越想越气愤,他遂到双清区三眼井市场闲逛,在一北京布鞋专卖店窃取了两双运动鞋,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双运动鞋价值为100元。

  另查明,李某曾于2015年5月9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15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两年内盗窃三次,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多次盗窃,指两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且不论金额大小,即可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先后两次因盗窃被司法机关拘留,在后一次拘留释放不足两个月又实施盗窃,达到了三次,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的这一规定,从以前单看盗窃赃物价值多少来定罪量刑到结合金额、盗窃次数、是否入户、是否扒窃等来定罪量刑,加大了打击了力度,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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