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凌洁 李园园)“阿姨,我知道错了,以后我一定会好好做事,不再去和社会上的朋友混日子。”2016年1月31日,北塔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作出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李某系邵阳市人,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2014年1月14日,是李某17周岁生日。当天晚上,李某邀请了邓某、王某、邹某、姜某等人去酒吧喝酒庆祝。9时许,他们开始玩游戏,期间,邹某与被害人聂某及吴某发生冲突,聂某将邹某推到了李某身上,李某喝多了酒而误以为有人打他,就反手朝邹某头上打了几拳。弄清是聂某推人后,李某就冲到聂某身旁朝其头部猛打几拳。邓某、王某、姜某随即围过来对聂某和吴某进行殴打,酒吧保安及时将双方制止。李某等人陆续离开酒吧时,在酒吧门口遇上了正从酒吧出来的吴某和聂某,李某五人伙同其他人再次对吴某和聂某进行殴打,吴某被刀子刺伤。经鉴定,吴某轻伤二级,聂某轻微伤。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深入李某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李某是很老实的一个人,这次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主观恶性较小。鉴于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主动地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也对李某表示了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从轻处理;监护人承诺会严格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权益,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对李某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