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单方面调岗降薪 员工有权说“不”

    【时间:2015-12-14 14:5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肖远洋)12月14日,邵阳县的肖女士来到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称自己在公司被无故降职降薪,申请劳动仲裁。

      肖女士告诉工作人员,自己于2011年进入某企业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大厅经理,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今年11月1日,肖女士接到通知,因公司效益不佳,需进行部门合并和岗位缩减,自己被调至分公司销售岗位,月基本工资降为1680元。“我当初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能够一句‘部门合并’就把我的工资减半?”肖女士表示不理解,“调岗降薪”到底谁说了算?

      接到申请后,仲裁部门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联系,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在调解现场,工作人员详细地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的工资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要更改,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且要采用书面的形式确定,企业不能单方面将职工调岗降薪。

      经协商,肖女士所在的公司当即表示同意补发今年11月工资差额1320元,对肖女士今后的岗位和工资待遇,公司将遵循法律法规,在与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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