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乘客车遭“毁容” 事故车辆担被判整容费

    【时间:2015-12-09 17:0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女子乘坐客车赶往邵阳市区,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面部出现“毁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整容费在内共计46221元。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一、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金某18337元;二、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某25610元。

      2014年12月24日,被告杨某驾驶湘E25466大型普通客车自陈家桥乡驶往邵阳市区,途经陈家桥老三化地段,与相对向行驶由朱碧波驾驶湘EB3825大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湘EB3825搭乘的原告金某等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下唇穿通伤、牙冠折和隐裂,于2015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89天,用去医疗费17667.45元,原、被告均未支付该住院费用,由邵阳某运输公司提供住院医疗费担保,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唐某护理(城镇户口)。2015年3月30日,经邵阳市医专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自受伤之日起伤休90日;后续面部疤痕整容费遵会诊意见,预计4000元;牙齿更换三次,单次6000元,共计18000元。湘E25466车辆系被告王某所有,被告杨某受被告王某雇请的司机。湘E25466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和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北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据此认定被告杨某驾驶的湘E25466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杨某系被告王某的雇请的司机,其驾驶车辆造成原告金某的损失,应由被告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故王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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