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出轨诉离婚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1万

    【时间:2015-12-08 15:4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她跟另外一个男人已经生活了10余年,如果她要离婚,需要赔偿我的精神损害费。”12月1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一、准予原告刘小香与被告李成离婚;二、原告刘小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被告系无血缘关系的继兄妹关系,从小共同生活在一起,1986年4月20日,原、被告在原小楠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8月13日生育女孩李某,1992年10月10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告与异性交往不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遂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法院判决后,原告远走他乡,未与被告联系,现与被告已分居6年多时间,未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在被告家中。庭审中,原告愿意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该款已付至法院账号)。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其系精神病人,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其系精神病人的医院诊断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婚的情况下,与被告分居6年多,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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