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夫有外遇大打出手 妻持证据诉离获支持

    【时间:2015-12-04 17:0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媳妇到我儿子工作的地方,试图改善夫妻关系,但媳妇老是怀疑我儿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还为此大打出手。”刘阳的母亲在休庭时激动的说道。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刘阳离婚;二、婚生小孩刘某由被告刘阳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李小梅在本案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阳支付婚生小孩刘某的抚养费65000元;四、欠被告姐姐刘某某的借款5000元,由原告李小梅和被告刘阳共同偿还。

      原、被告于2007年7月相识并恋爱,2007年10月6日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23日生育女孩刘某,小孩出生后一直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两人渐渐产生隔阂,并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4年6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时伴有肢体接触,原告遂于2014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告曾带小孩刘某到被告工作的地方,试图改变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后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原、被告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就离开被告工作的地方,双方再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有共同债务5000元(欠被告姐姐刘某某的借款)。

      法源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伴有肢体冲突,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试图改善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原告再次于2015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庭审时表示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刘某出生后,长期在被告父母处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小孩的学习生活环境,婚生小孩由被告刘阳抚养为宜。共同债务5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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