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正式生效

【时间:2015-12-04 15:1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周炬明)12月4日,城步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正式生效。该案中,由于被告杨某贵在承揽代木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杨某成受伤致疾,定作人林某、吴某、易某在选任上和指示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定作人与承揽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初,林某、吴某、易某三人合伙购买了一处青山的林木所有权。三人将砍伐树木的工作承揽给了杨某梯、杨某贵、杨某祥、杨某彪四人,将树木驮运的工作承揽给了杨某成。2014年9月14日早上,杨某梯、杨某贵等人先进山砍树,杨某成等人后进山驮树,杨某成在清扫马匹通行的路面时被杨某贵用油锯锯倒的树打倒在地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被告林某、吴某、易某三人与原告杨某成之间以及被告林某、吴某、易某三人与被告杨某梯、杨某贵、杨某祥、杨某彪四人之间均系承揽合同关系。林某等三人作为定作人对杨某贵等承揽人并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选任,导致缺乏安全意识的杨某贵作为承揽人在砍树作业时发生事故。同时原告在杨某贵等人在砍树过程中向被告林某等人提出要进山驮树,林某等人表示同意,林某等人作为定作人亦有指示上的过失。因此,定作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贵在砍树作业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没有确保作业周围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将树木砍倒,并导致原告受伤,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成有驮树作业的工作经历,在明知其上方有人砍树作业的情况下仍然在原地作业,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自身亦具有过错,对自己的损失应自行负担一部分。被告杨某贵四人之间是共同承担人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杨某贵之外的杨某祥、杨某梯、杨某彪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林某三人共同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杨某贵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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