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承包人维权获胜

【时间:2015-12-02 16:1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郑小月承包了湖南省S217线新邵县石槽铺至邵阳市罗市桥公路第A3标段的公路改造工程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拒绝支付工程款。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一、由被告刘昌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支付原告郑小月工程款305000元(即333000-28000元)及利息(即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刘昌没有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2010年12月刘昌挂靠在军海公司并以军海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湖南省S217线新邵县石槽铺至邵阳市罗市桥公路第A3标段的公路改造工程,与新邵县通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被告刘昌设立了项目部,并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中被告刘昌又将该工程的路面工程口头承包给没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的原告郑小月,2013年12月底,原告所承包的路面工程完工。2014年12月26日,被告刘昌以被告军海公司承包的湖南省S217线新邵县石槽铺至邵阳市罗市桥公路A3标段公路改造工程完工,并经新邵县通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交付给新邵县公路管理局管理、使用。2015年1月21日,原告郑小月与被告刘昌进行了结算,被告刘昌尚欠原告郑小月工程款333000元,双方在书面结算表上签字认可。被告刘昌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款未进行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昌给原告郑小月28000元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昌没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以被告军海公司名义承包了涉案工程项目,后又将该工程项目部分口头承包给没有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的原告郑小月,双方达成口头承包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郑小月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被告刘昌和原告郑小月所承包的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新邵县通乡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交付给新邵县公路管理局管理、使用,应视为承包工程已竣工。被告军海公司明知建设工程行业严禁他人挂靠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仍然允许被告刘昌挂靠在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军海公司对被告刘昌拖欠原告郑小月工程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内容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领导班子 - 动态消息 - 荣誉成绩 - 网站声明-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9-2023 © www.shaoyang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邵阳新闻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