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34.9万未还 银行起诉获赔偿

【时间:2015-12-01 16:0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隆海以个人身份在原告处办理牡丹白金卡一张,信用额度35万元,在透支34.9万余元后,拒绝偿还。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由被告隆海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和违约滞纳金51068.24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10年6月3日,被告隆海以个人名义在原告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办理牡丹白金卡一张,卡号为5240470020153957。被告办卡后,开始消费和透支取款,在2014年10月17日前被告每次透支或消费后基本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透支款本息。2014年10月17日,被告透支350000元后,一直没有偿还。截至2015年8月1日,被告欠原告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及滞纳金51068.24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隆海以个人名义在原告工商银行新邵支行办理牡丹白金卡一张,卡号为5240470020153957,被告理应根据双方的约定使用信用卡,但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透支350000元后,至今没有偿还,截至2015年8月1日,被告欠原告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和违约滞纳金51068.24元,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9109.5元,利息和违约滞纳金51068.24元(2015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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