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肇事致九级残 乘客起诉获赔偿

【时间:2015-12-01 15:5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原告李星搭乘湘E25467中型普通客车从龙溪铺镇前往新邵汽车总站,客车途径新邵县酿溪镇蔡锷路与七秀路十字路地段时与长沙金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湘A5301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但湘E25467拒绝赔偿。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被告雷林、李小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10980.28元,二被告雷林、李小勤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雷林系湘E25467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经营公路旅客运输。被告李小勤持A2驾驶证,系被告雷林聘请的驾驶员。2014年11月7日,被告李小勤驾驶湘E25467中型普通客车载客从邵阳市陈家桥方向驶往新邵县新航中学方向,案外人肖某驾驶湘A53010重型自卸货车从邵阳江北方向驶往新邵县大坪红绿灯方向,15时40分许,两车驶至新邵县酿溪镇蔡锷路与七秀路十字路口地段时相撞,造成湘E25467中型普通客车车上包括李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1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小勤与案外人肖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星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李星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新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4天,被告雷林支付部分医疗费。2015年5月5日,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作出邵白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星伤后左下肢部分肌肉肌力4级,目前已构成Ⅸ(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被告雷林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李星安全运输到目的地,而原告李星因交通事故已构成九级伤残,因此被告雷林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李星的伤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雷林主张原告李星应一并起诉案外人肖某及保险公司,但本案应根据合同相对性确定适格的当事人,因此法院对于被告雷林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李小勤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驾驶载有多名乘客的湘E25467中型普通客车途径十字路口地段时,安全意识淡薄,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案外人肖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包括原告李星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因此被告李小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雷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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