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表明保证人身份 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15-12-01 15:5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园芝)“我仅在见证人一栏签字,并没有担任担保人,因此我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法庭上,黄某据理力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颜某要求其对潘某夫妻所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9日,潘某向颜某借款二十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黄某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签字。2013年5月10日,颜某将二十万元转入潘某的妻子王某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潘某未能偿还借款,经颜某催讨,潘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颜某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保证在2014年11月18日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诺以某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担保。黄某在保证书上的见证人一栏签字。潘某写了承诺保证书后,陆续还给颜某利息50000元,此后未在履行承诺。故颜某起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王某向颜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故潘某、王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担保人黄某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潘某向原告颜某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双方就还款方式达成了新的共识,但黄某仅在保证书的见证人一栏签字,并没有书面同意颜某与潘某变更主合同,且也不同通过其他事实推定黄某为保证人。故对颜某要求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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