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午休时打架受伤 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15-11-25 17:0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柏某28240元;被告邵阳市某学校赔偿原告柏某人民币11296元。

  2014年3月12日午餐后,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柏某(11岁)与唐某(11岁)及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后因由谁带球回教室一事发生争吵、打架。打架过程中,唐某的头撞到柏某的下巴,造成柏某牙齿受伤,经诊断柏某所受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原告柏某对该打架事件的发生起因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唐某的赔偿责任。柏某、唐某均已满十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邵阳市某学校在午休时间对学生之间打篮球这种激烈的对抗运动疏于管理监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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