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农田建围墙 法院判决五日内拆除

【时间:2015-11-19 16:2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被告刘奇未经原告李秀同意,在原告承包的耕地上修建围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围墙,但被告均拒绝拆除。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奇立即停止对原告李秀等承包经营的位于新邵县新田铺镇大禹村2组“屋背后田”的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堆放在该田地上的砖块并拆除修建在田埂上的围墙。

  2003年12月,被告刘奇父亲刘绍贤将涉案土地与同村3组村民张队生进行互换,后张队生与原告李秀进行互换。 2009年8月6日新邵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新邵县农地承包权(2003)第090110200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土地即屋背后田,面积为0.28亩,承包方代表为李秀,承包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 2014年4月2日,李秀之子刘良生从邵阳赶回大禹村时发现涉案土地的田埂上被刘奇修建了围墙,并在该责任田堆放部分红砖,后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4月2日、4月10日、5月29日、7月28日经村、镇、新田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涉案土地虽然经过两次互换,但李秀在土地互换后,新邵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6日颁发了新邵县农地承包权(2003)第090110200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案土地即屋背后田,面积为0.28亩,承包方代表为李秀,承包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故李秀享有对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屋背后田”的田坎上修建围墙并在该责任田里堆放红砖,系对原告物权的侵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清除该责任田上红砖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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