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子以婴儿作掩护贩毒 难逃恢恢法网获刑五年

【时间:2015-11-16 11:1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年青妇女渎亵母亲之名,竟利用襁褓婴儿掩护贩毒。近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在地图中查看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杨隽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千元。

  被告人杨隽秀系邵阳市年青无业妇女,2015年6月,其顺产了一个女儿。杨一向嗜好炒股,本来今年上半年股市行情高涨时其赚了好几万元,因为贪心没及时退出,结果亏了老本,心里很不平衡,为了找回损失,失去理智的她竟以带婴儿为掩护,干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买卖。

  同年8月初,被告人杨隽秀以400元从一毒贩处买得海洛因1克,回家后分为20小包,再以每小包50元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当月11日至15日,其在自己的租住房内,先后5次贩卖毒品给匡某、谢某、孟某,其中匡3次,谢、孟各1次,每次0.05克海洛因小包一个,收取赃款50元。次月6日、13日,杨在家中卖出了0.05克海洛因小包3个,李某、姚某、岳某各一个,得赃款150元。其在最后一次与岳某交易中被民警人赃俱获,经对收缴的净重0.05克小包白色粉末进行检验,内含双乙酰基吗啡,即系海洛因。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7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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