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满十周岁愿随母生活 变更抚养权获双清法院支持

【时间:2015-11-04 16:5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离婚时约定孩子跟随父亲生活。但孩子随着年龄增长及与母亲常在一起居住,随母亲生活的意愿越来越强烈。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征询了已年满10周岁小宣的意见后,将小宣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朱某。并考虑到父亲刘某经济能力、患有疾病等情况,判决刘某每月支付小宣900元抚养费。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2004年3月出生的女儿小宣由被告刘某抚养。2013年初,原告朱某便将上学的小宣转入离原告更近的一所小学上学,并与小宣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女之情。朱某想将小宣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与刘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小宣。审判长征询了小宣的意见,小宣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朱某一起共同生活。

  被告刘某系医院医生,其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收入受请假事由等影响,每月收入不固定。被告刘某已另行组织家庭,育有一女,并患有疾病,需长期服药。小宣也患疾病,同样需长期用药治疗。

  承办该案的方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婚生女儿小宣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征询了小宣的意见,小宣仍愿随原告朱某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宣的抚养权判给原告朱某、并判决刘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征询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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