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板醉酒驾驶 不听劝耍横获刑

【时间:2015-11-02 09:3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小老板不分是非,醉驾不听他人善意劝阻还耍横闹事。近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姚蔚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千元。

  被告人姚蔚巍系邵东县两市镇80末个体老板,因脑瓜子活络,商机嗅觉灵敏,常常能抢得先机,生意做得顺风顺水,可说事业春风得意。现如今司机都知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被告人姚蔚巍财大气粗得不分了是非,别人不敢酒后驾车,他竟然反以自己敢于醉驾有胆量,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2015年1月7日晚上,姚邀请几个好朋友聚会喝酒,分享自己前不久做了笔好买卖的喜悦。晚餐大家喝了白酒,其后到歌厅唱歌又是一杯又一杯的啤酒,尽管姚在歌厅睡了一觉,次日凌晨散伙时其还是步履蹒跚,朋友们劝他不要酒后驾车,他却不以为然,还执意要开车送朋友们回家。

  当姚驾车送邵阳市朋友途经高速公路邵阳出站口时,收费工作人员见其酒气熏熏,善意劝告其不要再开车。姚却不知好歹,竟恶言相向,还撒泼将车停在收费通道,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接警民警迅速赶到将其制服。经检验,姚血液酒精浓度为93.13毫克/100毫升,属于危险驾驶,即被刑事拘留关押。当在朋友们面前被强制戴上手铐时,姚向执法警察忏悔求情,但悔之晚矣。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第1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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