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特赦工作全面完成

【时间:2015-11-02 09:52】【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李志成)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罪犯的决定》,邵东县司法局组织人员历时一个月将在册668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地毯式清理,组织召开了各乡镇司法所长会议,组织学习了《关于特赦部分罪犯的决定》,并通过各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宣读并详细解读了《关于特赦部分罪犯的决定》,进行了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点名签到,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现场申报。目前,对符合特赦条件的17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整理和材料申报工作已全面完成。

  据悉,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部分服刑罪犯进行特赦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依法治国理念,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表明了我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鲜明立场,对于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特赦依据为2015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社区服刑人员符合特赦条件: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社区服刑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社区服刑人员,但此类人员中犯贪污受贿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五)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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