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时 你约定明确吗?
案例:约定不明负全责,保证人拒绝还款被判败诉
【案情回放】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胡传芳)李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李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要求赵某为李某担保,赵某碍于朋友情面,便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来,李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张某便要赵某还款。赵某称:自己虽然签字担保,但张某应先找李某追款,只有李某还不了的情况下,才能向其催讨。张某见索款无望,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赵某归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张某借款,赵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赵某应当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李某限期归还张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如今社会中民间借贷现象普遍,而对借贷的担保现象也逐渐增多,担保中又以保证人的方式最为普遍。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二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承担所有债务清偿的责任。对于一般保证,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特别约定,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一律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温馨提示】
保证约定要明确,约定不明负全责。本案法官提醒大家,在替亲朋好友的债务做保证担保时,一定要明确是何种保证方式,不然就会被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需要对全部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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