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钱卫华 周巧娟 周学伟)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是公历还是农历,这在平常来说并不重要,但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时,那就是是否受刑事追究的大事了。近日,隆回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在审查李某、王某、陈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对未成年人陈某严格确认其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为1999年5月3日,陈某盗窃时间为2015年5月中旬,由此,陈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六周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陈某作案时间与其年满十六周岁时间非常接近,办案干警想到农村户口小孩可能登记为农历生日,如果陈某是这种情况,则陈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出生年月关系重大,承办人会同公安人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于10月17日赴陈某出生医院某市妇幼保健院核实相关证据,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查找,查到了陈某母亲于1999年6月16日在该医院的住院记录,查实陈某于公历1999年6月16日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0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以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