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结伙撬窗盗窃 一并落网皆成囚徒

【时间:2015-10-14 10:1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对狱友刑满释放后变本加厉,转单干为联手,疯狂撬砸车窗行盗。近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与2年5个月,并皆处罚金。

  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皆系邵阳市刑满释放人员,二人分别因盗窃与抢夺结识于劳改监狱。出狱后马、唐并没改过自新,反而结伙共同犯罪。经事先预谋,2014年11月29日夜晚,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骑车上街寻找目标,准备对停放豪车车内贵重财物伺机盗窃,当行至该市城北路时发现路边停有一宝马车,两人用强光袖珍手电筒贴窗照射,发现车内有“宝藏”,即破窗行窃,盗取人民币1万多元、10克黄金、数张总值1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卡及证件等,得手后仓惶逃离现场。尝到“甜头”后,马、唐一发不可收拾,在次月2日、8日、10日、13日、16日、24日、31日的夜晚,采取相同手段,先后在该市五一南路、步行街、双拥路、宝庆中路、双坡路、城北路等路段,游击性撬盗豪车车内水井坊名酒、钻石芙蓉王名烟、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经鉴定,二人盗窃财物总价值为4.91万元。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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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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