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力平 王铁石)“我的钱被告已经给我了,感谢法院的支持,谢谢!”近日,原告刘某在电话中一再对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表示谢意。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原告刘某系退休工人,2009年1月6日,刘某受聘到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管理维修工作。2011年7月19日,刘某在厂房内维修机械设备时,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对运转的机器进行维修,造成原告刘某右手尺桡骨骨折。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2天,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为此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47538元。刘某受伤后,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希望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因此陆续支付刘某误工损失12104元。2014年4月15日,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刘某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要求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按照侵权规定进行赔偿,未能如愿,原告遂以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十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系退休人员,其退休后被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返聘至其工厂内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被告之间实质上是劳务关系。其次,原告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也达成过协议,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这些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再次,原、被告之间虽达成协议,但并未明确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双方约定并不明确,故原、被告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最后,原告本人作为设备维修人员,未按照规范操作,在未断电的情况下对机器传动进行设备检测,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湖南某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94710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要求上诉,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被告心悦诚服,最后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到位,原告在拿到赔偿款后向法官给予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