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伤邻居手指 获刑又赔偿

【时间:2015-10-08 09:4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曾旭辉 瞿冠科 李丹枝)本是邻居,最近却因为一件小事,江某某竟咬伤了杨某某,案件在城步法院过堂审结。

  2014年11月5日中午时分,杨某某在放牛时,牛进入被告人江某某的田内吃野草,被准备上山砍柴途经此处的江某某看见,江某某遂用手中的藤条赶牛,杨某某见状和江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杨某某将左手手指伸进江某某的口中,江某某将杨某某左手无名指咬伤。后在治疗过程中,杨某某受伤手指感染并发骨髓炎,致左环指掌关节以上手术切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8月14日,江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虽有翻供行为,但在最后陈述阶段又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过错,对江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缓刑条件,故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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