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母即使离婚 继子女也须赡养

    【时间:2015-09-29 15:40】【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张某抚养继子、继女长大,却在离婚后得不到赡养,无奈之下将继子、继女告上法庭。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平、朱某云自2015年7月起,在每月的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张某赡养费500元。

      被告朱某平、朱某云的生母去世后,其生父朱某于1975年经人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恋爱,朱某和原告张某在不久后便同居生活在一起,共同抚养二被告(当时朱某平9岁,朱某云5岁)。2002年12月23日,原告张某与朱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6日,原告张某与朱某因性格不合离婚。此后,二被告不再赡养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朱某、被告朱某平(196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朱某云(1970年8月15日出生)自1975年起生活在一起至二被告成年,继母张某与继子朱某平、继女朱某云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且继子女现均已成年。虽然朱某与原告张某在2013年5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不影响继子朱某平、继女朱某云对继母的赡养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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