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炸药 自吞恶果

【时间:2015-09-22 09:3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案情回放】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曾旭辉  通讯员 瞿冠科 李丹枝)2014年余某某、夏某某承包了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采石场的爆破生产业务。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余某某陆续从绰号叫“火药黄”处购买了3吨硝酸铵复合肥,存放于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后面废弃的砖厂厂房内,并安排夏某某、张某某组织人员将硝酸铵复合肥和锯木粉混合后非法制造爆炸物,先后制造了556.9公斤的爆炸物品,分别用于采石场的爆破作业。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三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是用于正常的生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三被告人的社区矫正条件均较好,故可依法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千万不要触及这根底线。本案当中,余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为了蝇头小利而私自制作炸药,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最后自吞恶果,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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