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臭脾气 十月铁窗泪
【案情回放】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曾旭辉 通讯员 李丹枝 羊芬芬)被告人肖某系家中独生子,从小被家里护着宠着,脾气冲动火爆。2014年12月11日,肖某驾驶着车辆在邵东县廉桥镇大街上行驶。因交通拥挤,来往的车辆只能在有限的路面会车行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着车辆争先恐后,互不相让。在争抢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的车被夹在了马路中间,见此状后,被告人肖某下车,对着周某破口大骂,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周某车辆的引擎盖上砸了几下后便驾车离开。
十天过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肖某在回家途中发现前几天抢了自己道路的那辆车停在廉桥镇大街一超市前面。见夜深人静,肖某便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将周某车辆的前后左右玻璃、玻璃框以及车内的导航仪砸坏。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被超市外的监控录像所拍摄。
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2300元。
【法院裁判】
今年5月6日,法院宣判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这种“随意”或“任意”,包括两种类型:无事生非型和小题大做型。比如前者如情绪不好见人就打的行为,后者如因为被别人不小心踩了一脚就对别人大打出手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就属于小题大做型的寻衅滋事。鉴于案发后肖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损失,取得了周某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温馨提示】
遇事多些平和与忍让,小事便可化了!否则,“小不忍则乱大谋”,一件小事,因为“难以容忍”,必将恶化为大事、坏事,甚至违法犯罪之事,最终只会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