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六元钱 获刑十个月
邵阳新闻在线讯(邵阳日报记者 陈贻贵 通讯员 钟倩文 贺舒婷)有盗窃前科的宁某当街扒窃他人6元钱后,自认为盗窃数额少,不构成犯罪。孰料,法律另有规定,扒窃要追究刑事责任。9月6日上午,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37岁的宁某系邵东县灵官殿镇芭蕉村人,因找不到工作,生活开支又大,宁某就想到了盗窃。2011年3月至2013年2月,宁某曾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可他不思悔改,以为每次偷少量钱物,抓到后最多也是行政处罚。在此心态下,2014年10月14日,宁某因盗窃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今年5月1日,宁某获释。
出狱后,宁某仍不思悔改,无心谋求正当职业,不到一个月,因为口袋里没有钱用了,他再次动了行窃的念头,又干起了“老本行”。今年5月30日,宁某流窜至新邵县城电影院附近的菜摊前,趁受害人韩某买菜不注意,在韩某手提包内扒窃6元钱。正当宁某以为得手之时,被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巡逻队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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