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老板唯利是图 有毒面条害人害己

【时间:2015-09-10 16:0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  ( 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 ) 一昧良心早餐店老板,为提味面条口感不顾他人健康竟在食品中添加硼砂。近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夏灿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被告人夏灿秋系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一早餐店老板,主营自制面、米粉与馄饨。原来生意较好,后来附近别人也学样开起同类经营的早餐,很多食客被别人分流了,生意就大不如从前了。为扭转局面,赢得顾客,夏绞尽脑计苦思幂想。一次偶然中听人说,食品中加少量硼砂可以使之味道变好,高中毕业的夏明知硼砂毒性较高,但为了争取顾客多赚钱,自认为添加少量不会有问题,就侥幸决定先在自制面条中添加尝试。2014年8月26日晚上,夏在和制面条时加入了两勺含少量硼砂的水,并于次晨将成品面条煮好卖给顾客食用。所幸第二天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夏售卖早餐抽检中,检出夏的自制面硼砂含量为104mg/kg,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合格食品。该局及时报警,经民警取证与审讯,被告人夏灿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夏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乃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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