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区法院落实司改任务报告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锡杲)去年以来,大祥区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精神,认真按照司改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司法改革,现将一年来在司法公开、立案登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
五项举措力促司法公开
健全制度管理,规范司法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出台《审务公开制度》。该《制度》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审务公开:一是明确审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内容包括法院工作报告、裁判文书、规范性文件、案件流程查询、排期公告、送达公告、执行信息、执行指南等。二是拓宽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做法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主流媒体发布;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发布;《法院信息》发布;立案庭电子触摸查询系统和电子显示屏发布;在当事人能够收悉的情况下,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平台发布。三是夯实审务公开的具体制度。完善立案公开制度、诉讼指导制度、庭审公开制度、案件旁听制度;规范收费公开制度,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延长审限、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以及执行全程公开制度;强化审务公开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审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庭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内容中;推行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
优化便民措施,促进司法公开。一是优化立案场所。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免除进入办公楼主楼时需要在门卫处填卡登记、过安检的繁琐手续,该院投入近10万元,于去年3月将原设在办公楼主楼内的立案大厅搬迁至法院大门外。二是优化立案方式。推出邮寄立案服务,身在外地的当事人无法亲自前来立案的,只需将立案所需要的起诉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邮寄至立案庭,立案法官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电话通知原告并同时通过传真形式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只需按照开庭时间前来参加庭审即可。该院推出邮寄立案方式以来,先后协助上海、浙江、云南、长沙等外地当事人立案40余起。三是优化调解机制。针对大祥区辖区交通复杂,临近高速公路,事故多发,交通事故案件比例高的特点,该院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联合成立了法院驻交警大队调解中心,派驻法官全天在岗、随时待命,通过对当事人疑惑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明,结合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促使当事人在懂法明理的基础上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中心成立一年以来,调解结案100余件,弥补了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实现了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四、
加强信息化建设,创新司法公开。一是成立三大平台信息中心。先后在长沙、株洲等地区调研,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经验和做法,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二是拓展审判公开方式。该院10个审判法庭均安装数字化监控系统,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案件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视频化。今年以来,已完成2场庭审网上直播。三是规范裁判文书上网。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时召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推进会,对案件录入率、上传率、准确率没有达到100%的法官实行“零容忍”。明确要求,相关业务庭室应将2014年1月至3月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文书在4月底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湖南法院网上公开,2014年4月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每个月的8日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法院网和该院网上公开。
强化社会监督,改进司法公开。一是成立庭审观摩小组。以开展“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为契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庭审观摩领导小组和代表委员对合议庭、书记员和值庭法警的庭审表现进行现场点评,现场打分。去年以来已开展10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余人次。二是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社区群众、学生等走进法院。三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严把入口关、履责关、队伍关与保障关。近三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1386件,连年实现普通案件陪审率达100%,人民陪审案件的调解率达50.6%,撤诉率达21.4%,宋国成等人民陪审员连续两年被评为邵阳市优秀人民陪审员。
搞好司法宣传,推动司法公开。一是树立法院新闻宣传的精品意识,积极策划法院的重点报道和专题新闻,传递司法正能量。二是整合法院的日常报道和重点报道,通过文字、图片、影视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去年3月,该院投入近10万元,自编《法官说法—我与法律同行宣传手册》3万册,免费发放给区辖群众。该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法院职能、怎样打官司、怎么打赢官司、打官司要规避哪些风险、法院为什么要进行登记与安检、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该院向社会各界的公开承诺等,共计3万多字,充分阐述与解释了群众近年来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进法院难等问题。三是推进宣传阵地建设。通过在相关媒体上开设专栏、举办讲座、法官参加专题电视节目等形式,拓宽法院宣传途径,回应群众关切,实现最大化宣传效果。
四项措施保障立案登记
把关立案进行程序性审。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综观各国的立案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既进行程序性审查也进行实体性审查,这是典型的立案审查制;二是只对起诉状的格式要素进行审查后即予以立案,这是典型的立案登记制;三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相对立案登记制,即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审查实体性问题。《意见》虽然有“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但在原则之前设置了一个前提,就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所谓“依法应该受理”,就是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需要按照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包括:适度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证据和诉讼请求的审查;对主管的审查;对管辖的审查等。只不过这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能是是实体性审查而已,即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不审查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等实体性问题。可见,虽然《意见》从立案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成为当事人滥诉的通道,法院仍然要把关立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加强庭审适时全程动态跟。建立健全法院全程动态监督机制,对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诉案件,要及时与对口业务庭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庭审阶段主要做好以下防范措施:(1)强制当事人出庭。滥诉嫌疑当事人参与庭审活动,既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真伪,也可吓阻嫌疑当事人;(2)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3)增加嫌疑当事人举证责任。对参与诉讼但可能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而受到利益损害的被告或者第三人,法官可充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之规定,必要时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增加滥诉嫌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4)对不符合常理、轻易达成调解的,严格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不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出具调解书。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5)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必要时,法官仍然需要调查取证,寻求有利于查清真伪的证据;(6)适度放缓案件办理速度与进程。滥诉嫌疑当事人一般都有时间要求,超过一定期限的诉讼结果没有意义,必然选择撤诉。(7)加大制裁性行为。对于经审理查清属于滥诉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113条之规定,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可罚款或拘留。
加大对滥诉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滥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因此对于滥诉行为必须加大刑事惩罚制裁力度。主要做法有:(1)对于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2)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刑法第280条之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注重诉前调解与立案登记衔接协调。《意见》要求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其精神实质在于禁止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拒绝立案、推诿受理,并不排斥在立案之前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推行的“诉调对接”过程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前,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这就是诉前调解或成委派调解。这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缓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的规定即是对该做法的吸纳。《意见》也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根据这一精神,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并不否认诉前调解,实践中应当继续推行这种诉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