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区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5-08-26 15:09】【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收结案情况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锡杲)2012年,大祥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04件,结案282件,其中判决106件,调解139件,撤诉36件,其他方式结案1件。2013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89件,结案275件,其中判决129件,调解101件,撤诉41件,其他方式结案4件。2014年,共受理离婚案件323件,结案296件,其中判决144件,调解104件,撤诉45件,其他方式结案3件。

  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年龄分布与性别比例

  30岁以下11人,其中男性8人,女性3人,占27.27%;30岁至45岁74人,其中男性42人,女性32人,占43.24%;45岁以上15人,男性12人,女性3人,占20%。

  离婚当事人生活区域与文化程度

  城镇户口当事人126人,占63%,农村户口当事人74人,占36%。离婚当事人具有高中学历以上172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68人,高中以下学历28人,占14%。

  离婚当事人是否初婚与起诉次数

  离婚当事人大多数是初婚,再婚后离婚18件。第一次判不离再次起诉离婚的39件。

  对统计数据的特点分析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近三年来,我院离婚案件稳中有升,相较于2011年,2012年增加8.9%,2014年增加11.76%。

  离婚案件调解率增加。以前当事人对离婚大都采取对立情绪,很难调解,有的甚至起诉几次离婚,被告方仍然还不同意离婚。现在,当事人对离婚虽然有的心里不同意,但基本接受现实,经过做工作后,不少能够接受调解,即便不能调解的,也能接受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离婚案件大幅度降低。从结案方式来看,调解占据重要部分,充分体现了我院在离婚案件中很好的贯彻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离婚当事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因30岁以下离婚主体逐年增多,反映出离婚低龄化趋势。以前离婚年龄一般均在30岁以上,婚龄较长;而现在以30岁以下的为主,婚龄多则几年,少则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这些“85后”、“90”后独立、自主意识强,其婚姻观念变化快,家庭责任感较弱,常常导致“闪婚”、“闪离”等现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离婚当事人从男方主动提出向女方主动提出转变。近年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有明显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女方经济实力与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敢于冲破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握婚姻自主权。

  离婚的原因多元化。离婚案件主要原因由家庭暴力转变为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在我院近3年来的离婚案件中,因暴力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而因外出务工后移情别恋导致离婚的明显增多。在家留守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多件因网恋导致离婚的案件。一方因犯罪服刑也是离婚的一个原因。

  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

  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不少农村年轻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往往由亲属介绍对象,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发生矛盾时不能互敬互谅,或者离家出走,或者外出打工,或者发展成家庭暴力,离婚往往成为其首要选择。

  一方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生活已有很大改善,他们经济上已较宽裕,闲暇也多。但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及外来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人染上了打牌赌博、酗酒等恶习,好逸恶劳,不尽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不仅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及对子女的教育培养,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此产生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

  家庭暴力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家庭暴力施暴者以男性为主,女性也少量存在。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但有些人却因家庭琐事或其他原因发生矛盾时,不是平心静气地与另一方交心通气、妥善处理,而是随意殴打对方。这种过激方式使得对方对其自身安全陷入极度担忧和恐惧中,因而对夫妻感情冲击极大,加速了家庭关系的破裂。

  两地分居产生婚外情。现阶段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从业工作岗位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从业者为了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质量,不得不外出工作。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使得夫妻感情的培养失去了适宜的空气和土壤,这为婚外情的孕育提供了温床,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对离婚案件增多的对策及建议

  法院应严把离婚关口,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严格掌握法定离婚条件外,法院还要严格把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能调则调,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女方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同时要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化解双方矛盾。 

  加强对《婚姻法》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提高公民婚姻道德修养。提倡夫妻婚前要注重感情的培养,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避免出现婚姻危机。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形式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亲友等有关人员协助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避免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对立和激化,努力将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注意处理技巧,提高离婚案件办结效率,减少公告案件。由于离婚案件数量猛增,如再像以前那样按步就班,强调法官的主动调查职能,三番五次调解,势必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形成恶性循环。也不能因现在在家务农或在当地打工的人员较少,应诉手续、法律文书大多难以直接送达,就简单地以公告的方式送达,造成大量公告案件积压,严重影响结案周期与结收案比。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要注意一定的技巧,区别对待,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

  提高业务水平。新形势下的婚姻案件,有着新的特点,人们的思想、认识均与以前有所改变,同时,新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所以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更新思维观念,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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