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区法院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调研报告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锡杲)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队伍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工作有效开展。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大祥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精神,严格遵循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与人民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下面,本院结合实际,就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调研,以期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厘清纪检监察部门的功能定位。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管理体制机制欠缺。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基层法院纪检组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而在现实工作中,纪检组长又同是同级班子成员,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年度考核等都在其所任职法院,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所在的单位主要领导又有绝对权力支配着每一位班子成员,纪检组的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开支也完全依赖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很难有效和独力地履行职责。
组织建设力量薄弱。基层法院内设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名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应管好自己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但现实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然是纪检组主要负责落实。基层法院都设有监察室,但监察室主任有的空缺,有的就一个人,有的还派到业务部门办理案件,很少有在监察室协助纪检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的基层法院内部配备了廉政监督员,但大多数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工作要做,很难分身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限于编制和“案多人少”的实际,大祥法院监察室,仅有主任一名,承担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因此,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就是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2人孤军作战,组织建设的力量非常薄弱,这与近年来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要求极不适应。
工作运转机制困难。基层法院党组和内设部门是落实上级法院各种精神和审执工作的最终承担者,难免存在着重务实轻务虚,重审执轻其他工作的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然涉及一些干部自身或者部门本身的利益。基层法院纪检组去纠正一些不当的行为,难度很大。在对一些违纪问题的查处上,往往出于自身或单位的利益,不希望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加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很多时候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查处问题,往往出现只会倡廉,不会反腐的不正常现象。
心理归属感不强。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名为双重管理,实为被动管理。特别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是经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实则最终还是党委决定,再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形式上同意。因此基层法院纪检组长的政治前途既掌握于其所在单位的民意,又决定于党委,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只是一种程序需要,而非实质性审查或考核,导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在心理上不能认同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同一支队伍的心理,很多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在具体的工作中只注重完成本院党组安排的工作,有的纪检组长把这一岗位作为一次职务升迁过渡或一种政治待遇,很难大胆开展本职工作。
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不合理。现行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制度与一般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管理中“得罪”人,在民主评议时满意票就会拉低。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展开,一般也是经过民主测评和投票,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自己能够进入优秀和先进行列,面子上好看一些,所以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往往“睁只眼闭只眼”。
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策和建议
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科学化、现代化,就要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因此理顺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组织力量的重要性也迫在眉睫。
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新体制。一是将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编制收归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统一调配使用,选任也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提出人选后,由组织部门考察后任命。应适当提高基层法院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行政职级,以便于开展工作。二是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核初查,报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处理意见,实现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监督延伸。三是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设备等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管理,以便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新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进一步明确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方式。
增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以人为本,从严治院的原则,制定一批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制度。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使管理制度符合客观实际。二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加具有群众基础,变领导的决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三是要深刻理解和领会中央精神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把宏观的、原则的要求变为具体的、明晰的实施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四是要力求使法规制度达到细化、量化,体现出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得力,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构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专业化新机制。一是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拔任用机制,出台单独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规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从而进一步畅通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二是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的干部队伍。三是加强基层纪检干部的队伍的专业化教育,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改变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应该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组织按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抛弃民主测评方式,其评先评优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不再由所在基层法院的干警推荐。这样才能让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手大胆的履行监督责任,不再顾及情感和面子,也才能树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和威信,让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所在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队伍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