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飞“小姐”捞横财 美女老板获徒刑

【时间:2015-07-23 09:2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一男子为促成一笔生意,请开按摩店的美女老板介绍“小姐”以讨对方欢心,未料被民警抓个正着。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近日,该院以犯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荷莎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胡荷莎系邵阳县籍80后青年妇女,2014年初其筹集资金在该市火车站附近开张了一家健身中医按摩店。2015年3月6日上午,与胡荷莎曾合伙做过生意的朋友肖某带着其生意客户杨某来到胡的按摩店,肖请胡帮忙介绍两个俊俏的“小姐”提供性服务,以期讨得杨某的欢心,促成与杨公司的一笔赚大钱的买卖。经讨价还价,肖、胡最后商定:两个“小姐”外出一上午收取“上门服务费”500元。随即,肖、杨带着胡安排的两“小姐”到了该市一大宾馆开房。正当两对男女行云雨苟欢之时,被接到群众举报迅即而来的民警查房抓个现行。随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胡荷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胡对上述介绍卖淫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公安机关对两对嫖娼卖淫者一一治安拘留并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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