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一百五十元 被判徒刑十个月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一不良男子心太黑,竟对进城卖小菜的老太下手扒窃。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近日,该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龙聚鑫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龙聚鑫系邵阳市“啃老族”无业青年,平时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父母怎么恳求,都不愿出去做事赚钱,初中毕业后一直靠着父母亲生活得过且过混日子。2015年4月6日上午,手头缺钱用的龙聚鑫蓄意窜至该市一辆公交车上,准备找个有钱的乘客下手,捞取些横财吃喝玩乐。但此车乘客不很拥挤,坐过好几段车站龙都没机会下手。车至该市汽车东站时,一卖菜老太提着两筐与一扁担上了车,其投币时显现手巾包裹着一大包零钞。“饥不择食”的龙立刻向老太靠了过去,选定作为犯案目标伺机下手。数秒之间,龙采取声东击西方法,从后侧左手贴身故意拥挤老太,在老太扭头注意左侧身后时,龙用镊子迅速夹走了老太上衣右侧口袋里的手巾钱包,得手后龙即行至车门口,准备下站下车逃离犯案现场。警着的老太下意识摸摸口袋,感觉钱包没了,即认定刚才从身后挤碰自己的龙是扒子手,迅即冲上拖住龙的手,在其他乘客帮助下将龙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归案后,被人赃俱获的龙供认不讳。经清点,龙所盗手巾钱包总计零钞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