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法院探索研究电子证据认证新规

【时间:2015-07-08 16:25】【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潘伟明 夏勇)7月6日,在武冈法院民事审判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对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着重就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提出探讨意见,并决定组建专门的研究班子,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制度。

  今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但是,电子数据因为存储于电子介质中,容易被当事人伪造、篡改、损毁,丧失原本的样态,也给法院在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认定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体现了法律顺应信息社会变迁的进步,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不足,尚未作出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保全规则、证明规则以及认定规则等一系列规定,电子证据制度刚刚建立,尚不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采信尚属法律空白。

  该院审判人员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也应适用特殊的规则。通过深入讨论,与会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达成了六项共识:一是电子证据的认定仍然应当适用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二是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应当通过结合其他证据的证明内容以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三是电子证据的信息应当具有直观的表现形式,尽可能与原始载体一并提交。原始载体提交不便的,应当以拍照等方式体现原始载体与电子信息的承载关系。四是电子信息的来源应当明确可查,与信息有关的人员等情况应当能核对无异。五是不能提交原始载体的电子证据,其提取方式应当予以规范,除提交能反映原始载体的照片、图像等物品之外,应当有二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或者由公证机关在场对提取过程予以公证。六是除特殊情况外,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李冰寒院长对此次探讨研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责成民事庭和研究室确定专人,继续就完善电子证据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司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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