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张云云)2015年6月1日早上6时左右,曾某在邵东县某医院因心肌梗塞死亡。后李某受曾某亲属的委托在邵东县某医院急诊科楼道为曾某换寿衣,在换寿衣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曾某的裤袋里有钱,尔后李某趁死者亲属不注意时将曾某外裤袋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临时起意取走曾某的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若认为5000元现金原来是曾某所有的,但是现在曾某已经死亡,则死人是不可能占有其所有财物的,所以曾某死后其财产就成了无人占有的财物,李某的行为就是意图不法所有无人占有的财物,李某的行为只能成立侵占罪。盗窃罪必然要侵犯一个占有权,而死人实际上是没有对物进行占有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如果认为曾某既然已经死亡,从民法学的角度上看,一旦财物所有人死亡,继承关系就开始发生。有继承人的,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则国家成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如果行为人取走财物的时间或者地点和原持有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密切联系,那么则推定由死者的亲属占有,所以行为人不法获取的,则按照盗窃罪处理。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1、一旦财物所有人死亡,继承关系就开始发生。有继承人的,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那么则推定其亲属已经占有该财物,其生前所有的财物并因为其死亡而成为无主物。2、曾某在医院死亡,医院虽属于公共场所,但李某在帮曾某某换寿衣的时候,其亲属在场,其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非丧失其亲属的控制。3、李某是趁曾某的亲属不备取走财物的,其行为具有秘密性。4、李某盗窃现金5000元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构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