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不相让更挥拳相向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陈贻贵 通讯员 肖宙)新邵的两名车主黄某和周某在会车时,不仅不文明礼让,而且双方还因互不让步发生口角,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6月10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等人到新邵县潭溪镇购买年货,途经潭溪镇孙家桥中学岔路口时,与相向而行的周某驾驶的皮卡车相遇。由于路比较窄,只能容一辆车经过,双方都想叫对方让路,而自己不肯主动让路,遂僵持下来。随后,黄某上前与周某理论起来,周某也不肯示弱。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黄某使用拳头击打周某的面部,导致其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周某的谅解,降低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从轻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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