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家与情人同居 对子女须尽抚养义务

【时间:2015-06-16 15:1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给付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监护管理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抚养义务并不因父母是否结婚或婚内分居、离婚而免除。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郑某支付原告小丽生活费2600元、教育费1620元;被告郑某支付原告小刚生活费400元、教育费2560元。

  郑某与妻子唐某于1999年生育一女孩小丽,于2008年生育一男孩小刚。2010年10月,郑某与情人在外同居被小丽和小刚发现。此后,郑某与唐某虽未离婚,但郑某已很少回家。2012年2月起,小刚随母亲唐某居住生活,郑某给小刚生活费3000元,小刚在某幼儿园就读,花去学杂费5120元。2012年7月起,小丽去海南省亲戚夏某家生活学习,郑某给小丽生活费1000元,小丽在某学校就读,花去学杂费共3240元。因小丽和小刚经常联系不到郑某拿生活费和教育费,不得已之下将父亲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与原告之母唐某系夫妻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郑某与唐某均有抚养原告的义务。而被告郑某未完全尽到抚养原告之法定义务,而抚养费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费用,郑某应予给付。原告与被告分开生活之后,原告小刚产生教育费用5120元,原告小丽产生教育费3240元,虽然唐某陈述已经借款支付,但郑某应承担该项费用的一半。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因被告无固定职业,且原告父母均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在与原告分开生活之后,每月给付原告小刚生活费200元,每月给付原告小丽生活费300元,均计算至该案判决日期止。如果将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亦可另案主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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