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亲子、养子该如何继承遗产?

【时间:2015-06-11 09:1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记者 刘波 通讯员 陈豪)张某是双清区渡头桥镇严塘村人,四岁时母亲病故,生父老张在监狱服刑,张某于是被送与邻居姚某收养。1998年,张某的生父老张刑满释放后与邵东县牛马司镇丧夫带有一子的于某结婚,张某继续跟随继父姚某生活。今年5月初,老张病逝,留下了价值10万元的一套房产以及其他价值约4万元的零碎财物,但老张的亲子和继子为了遗产分配的事情闹起了纠纷。

  张某认为,自己是已过世生父老张的亲生儿子,无论如何自己肯定有合法继承权的,要求与于某的儿子以同等身份,继承已逝世老张的遗产。但于某与他儿子不同意,他们认为,张某从小就和养父姚某一起生活,和生父老张之间没有什么感情。老张病逝前一直在医院治病,张某除了偶尔来看望几回,从未承担过老张治病的医药费,没有履行为人子的赡养义务。如今老张病逝了,张某也无权继承遗产,双方为此发生多次口角纠纷。

  6月2日,于某及其儿子找到渡头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渡头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安抚好双方的情绪,告诉他们,老张刚病逝,亲子与继子就为了分财产的事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不好,希望双方能够保持克制友好协商,不要再发生口角纠纷。

  安抚好双方的情绪后,渡头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详细地向双方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在此纠纷中,就算张某对生父母扶养较多,也只能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不具有与于某儿子等同的继承权。更何况,老张治病时,张某只是偶尔来看望几回,从没有承担过老张的医药费,这证明张某履行对生父母的扶养义务是非常有限的,据此,张某要求与于某的儿子以同等身份继承遗产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考虑到农村实际风俗情况,渡头桥司法所建议双方可以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划小部分遗产给张某。

  经过渡头桥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双方均放下抵触情绪,表示愿意听从司法所建议进行调解。6月5日,双方签订好了调解协议:张某分得生父老张20%的遗产,由于某及儿子一次性付现金28000元给张某,其他所有遗产全部归于某及其儿子继承。签订好协议后,双方均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至此,这起农村遗产纠纷得到成功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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