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不让路打人致二级轻伤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肖宙)黄某和周某因为会车发生口角,双方互不让步竟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黄某等人到新邵县潭溪镇购买年货,途经潭溪镇孙家桥中学岔路口时,黄某与驾驶皮卡车的被害人周某因会车发生口角,而后,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黄某使用拳头击打周某的面部,导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七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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