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私自侵占共有部分即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自行拆除公共走廊上的搭建物,恢复原状。
2010年9月,李某在装修新房时,在其与邻居袁某共有的公共走廊上建起了围墙、窗户、防盗网,将公共面积独自占有作为私用。李某所搭建的围墙等设施影响了邻居袁某家的通风采光,袁某多次要求李某拆除所建围墙等设施并将公共走廊恢复原状,但李某不理不睬。袁某无奈之下,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李某在涉案的共有部分搭建围墙、窗户、防盗网等设施的行为已侵害原告袁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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