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转移赃款 获刑又罚金

【时间:2015-06-05 11:28】【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杨建波 肖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李某可谓是悔之晚矣。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和王某(未归案)、梁某(未归案)聊天过程中,王某表示要李某帮其取款,在明知王某以前因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打击过、该笔资金来源不明且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李某帮助二人取款转移资金95300元,并获得500元的报酬,导致了被取资金去向不明,李某也因为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笔资金由来还得从2014年6月17日说起,本案被害人罗某收到一条信息,信息显示某网站可以为会员提供黑马股票,罗某信以为真并按要求注册了会员。6月20日和24日,按照该网站”证券师”的要求分别两次向该人提供的账户汇去17万和11万现金。最后一笔现金汇出后,该网站“证券师“已无法联系上,该诈骗网站也无法打开,罗某发现上当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侦查后发现,两笔资金净POSS机刷卡后,通过多次转账于2014年6月24日转入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账户,并与同日被李某取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提取赃款,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的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李某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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