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场玻璃门砸伤 获赔7.8万元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徐可)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4年2月12日下午,原告陈成(化名,7岁)与母亲一同前往邵阳市某商场。在推入口的玻璃门时,陈成被脱坠的玻璃砸伤手指,致左手小指不完全离断,环指、中指均受伤,住院治愈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对赔偿金额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该商场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商场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母亲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商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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