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邵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下文规范案件受理

    【时间:2015-05-27 14:5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王小军 刘伍军)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受理工作的规范化,新邵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协商,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受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

      明确案件的移送部门、时间。所有案件的移送、接收全部实行归口管理,检察院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公安局由法制大队负责。指出应双方共同注意案件移送时间,给各办案部门保留必要的办案时间。

      加强对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的审查。案管中心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送相关材料。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重新装订后移送。对移送的法律文书进行规范性审查,主要审查:文书内容是否有错误表述、是否有错别字;是否表述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并注明具体时间;涉毒类案件中毒品名称是否用毒品的化学名称表述;罪名表述是否规范,选择性罪名是否选择到位;报捕类案件是否有具体的社会危险性分析内容,并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具体款项等。

      规范案件管辖权的处理。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受理。涉毒、诈骗等刑事案件涉及到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先已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后又查获到同案犯罪嫌疑人、或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可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对不属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联的犯罪嫌疑人,需异地起诉、审判的,公安机关应在侦查终结前与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联系。

      设定对案件主要证据的审查标准。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必须到位,证据不能有明显瑕疵。涉及人身权益类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情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侵财类案件必须有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材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必须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证明、委托社会调查材料。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报捕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传唤证或相关问话笔录材料。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需按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才能移送。没有补充的,应当作出合理说明。对于未按要求补充任何证据又无合理说明的,检察院不予受理案件。

      严格审查强制措施。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换押手续齐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检察院,或者确保案件管理中心能与犯罪嫌疑人取得电话联系。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联系电话不畅通、或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规定外出不能传唤到案的,不予受理案件。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如果确有严重疾病不宜看守所羁押的,应送收治中心集中收治,否则可以不受理案件。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未被羁押的,应随案移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经诊断开具的证明材料,否则可以不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对超过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案件,应书面说明原因,根据案件情况改变强制措施,否则不予受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强调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并按规定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案件管理中心经与公诉科商榷后,认为可以不移送的,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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