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一信用联社信贷员挪用资金获刑

编造姓名地址贷款 借款无法收回

【时间:2015-04-10 11:36】【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刘繁荣)近日,新邵县法院对采取冒用他人和虚造姓名贷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的刘某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3年至2006年,刘某明利用在新邵县信用联社五星信用社担任信贷员的便利,以自己熟悉的名字,随意编造地址、身份证号码,再以这些人的名义在新邵县信用联社五星信用社贷款共6.28万元。他将这些钱用于家庭开支及借给孙政文等“好友”使用,而借给“好友”的钱至今无法收回。五星信用社在两年前对所有历史贷款进行催收时,发现刘某明所经手发放的借款有相当一部分找不到贷款人。该信用社主任将刘某明借款情况向新邵县信用联社报告,新邵县信用联社当即报案。2014年7月23日,刘某明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刘某明家属归还了刘某明挪用的6.28万元资金,及其他责任借款共10.28万元及利息32199.94元。

  新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冒用他人和虚造姓名贷款的方式挪用单位资金给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挪用资金罪。基于案发后刘某明归还了全部冒名虚假贷款和责任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且庭审自愿认罪,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刘某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做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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