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一元钱暴殴弱女 获刑赔巨款悔之晚矣

【时间:2015-04-10 16:03】【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男子因少给1元钱的介绍费与一妇女发生纠纷,斗嘴不过就暴力相向,结果为省1元伤人获刑,还赔对方4.3万元。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近日,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淳钦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陶淳钦系邵阳市暗地非法经营私家车出租个体司机,被害妇女马某则专门从事帮助客运业主拉客工作,马、陶二人先前有过业务合作,双方事前协商约定,凡是马帮助介绍的乘客,马都得3成收益,即马的拉客费与陶的乘运费三七分成。2013年12月24日傍晚,被害人马某在该市砂子坡原市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附近,给被告人陶淳钦揽得一名需到本市邵阳大道转乘长沙的旅客,且马某已经与此乘客谈好车费为20元。马某叫来陶,并将顾客情况告诉了他。陶接单将乘客送到了目的地,很快就返回了原地,依照事先约定,陶此趟收入车费20元,应给马分成6元,陶却称身上没有零钱,给马5元算了。马不同意,说给大面额钞自己可以找开。陶见马如此不给自己面子,就开骂了起来,双方就打起了嘴仗,在大家劝解下双方暂时熄了火。

  次日傍晚,两人见面时又争吵起来,嘴笨的陶相比口齿伶俐的马某明显处于下风,气急之下陶冲了上去,对马一阵拳脚,方解气逃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次年3月,陶与马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马道歉与忏悔,并一次性赔偿马经济损失4.3万元,马对陶表示谅解。

  通联: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彭宏发13907396114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内容

分享到:
责任编辑:

猜你喜欢

关于我们 - 领导班子 - 动态消息 - 荣誉成绩 - 网站声明-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9-2023 © www.shaoyang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邵阳新闻在线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