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铁船拒返还 法院判决十日归还

【时间:2015-03-31 11:01】【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朱黎源)张建在河中拾得一艘铁船,失主寻上门后因保管费未协商好,拒绝将拾得的铁船返还给失主。3月27日上午,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漂流物返还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拾得的铁船一艘返还原告刘小华;二、由原告刘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张建支付1200元;三、驳回原告刘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8月,原告购买材料自制铁船一艘,该船停靠在新邵县703厂附近的河边。同年12月17日早晨,在自家渔船上休息的张建,发现从上游河段漂来涉案船只,被告用自家船将其牵到河岸,并将拾得船只一事告知柘溪村村委会主任张平生。2014年3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发现了涉案船只,并要求返还,但因保管船只支出的必要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未将船只返还给原告。在保管船只期间,被告使用该船只进行过捕鱼作业。

  被告辩称:同意把船返还给原告,保管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回漂流物。拾得人拾得漂流物,应该返回权利人或交送公安等有关机关,拾得人在拾得漂流物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相关部门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拾得原告的铁船,理应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支付保管费给被告,经查,2014年3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船只,但因保管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未将船只返还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拾得漂流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在领取漂流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漂流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被告拾得船只,应该及时通知原告领取,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船只时,被告应该及时将该船只返还给原告,但被告未及时将船只返还给原告,在2014年3月29日之前,被告对该船的占有系善意保管,可主张必要保管费,但2014年3月29日之后,被告因保管费拒绝返还船只,由此所支出的必要保管费,被告无权再主张费用。被告在保管船只期间,使用保管的船只进行捕鱼作业,双方均未提供该船只现有船体受损的证明,故可适当减少原告向被告支付保管船只的必要费用。故本院综合认定原告刘小华支付被告张建保管费12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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