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新举措 助推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出公告 以案说法很实在

【时间:2015-03-31 10:5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案例选刊》前围满了观看的老百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贺舒婷)“哎呀,原来这个长期在深圳打工的,残疾赔偿金还可以参照深圳标准计算呀!”“没有驾驶证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子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也要先垫钱呀!”一大早,新邵县法院新田铺法庭的法官们刚把《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案例选刊》的内容刚更新,不一会儿就围满了前来观看的老百姓,大家对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充满了兴趣。

  据悉,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受理新田铺镇、大新乡、小塘镇各类民商事案件,这是新田铺法庭近期推出的一项新的便民举措。从今年3月开始,新田铺法庭的法官们就开始着手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用简洁的语言,选取辖区内较为典型的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不定时的更新,让老百姓快速便捷地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该法庭将会在辖区镇政府、法庭、交警中队、主要交通地段以及村委会的宣传栏内粘贴案例选刊,内容主要体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农村建房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婚姻家庭等方面。

  《案例选刊》第一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篇》,鉴于近几年交通事故案件不断增多,保险行业整体不规范,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损害了广大车主和伤者利益,法官建言“群众可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举措,当地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纷纷称赞这种典型案例出公告,以案说法的做法很实在。

  附:

  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案例选刊

  交通事故赔偿篇

  案例一:长期在深圳务工,残疾赔偿金可参照深圳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8日,原告邓某生驾驶湘EC5076摩托车搭乘原告何某云从新田铺镇大禹村驶往新田铺镇,行驶至新田铺镇金家村活动中心地段时,与被告曾某华驾驶的湘E2B281轻型自卸货车撞倒,造成何某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白云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云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深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总损失为260890.92元。

  【争议焦点】何某云系新田铺镇大禹村农业户口,保险公司只愿按照湖南省交通事故农村伤残标准8372元/年×20年×0.2(九级)=33488元予以赔偿。何某云自称常年在深圳务工,居住20余年,应按照深圳市交通事故伤残标准40741元/年×20年×0.2(九级)=162964元予以赔偿。深圳标准与湖南标准相差129476元(高出约4倍),但原告何某云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深圳务工情况。鉴于金额较大,新田铺法庭依原告申请,前往其深圳居住务工地调查取证,证实长期在深圳务工属实。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何某云要求参照深圳市伤残赔偿标准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162964元。保险公司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8月,邵阳中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新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随即支付全部赔偿款。

  【法官建言】当前农村外出长期务工人员较多,回家乡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并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可以按照你所居住的城镇标准(如深圳)计算残疾赔偿金,一般比农村标准高出3-5倍。

  案例二:未购买交强险,车主应参照交强险标准赔偿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1日,原告刘某辉无证驾驶湘K5M573摩托车从大新乡大河滩驶往塘溪村20组方向,在弯坡道地段时,与相对行驶的被告刘某高(不满16周岁)无证驾驶无牌的35CC助力摩托车相撞(但未购买交强险),造成原告刘某辉共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4507元。因事发时未报案,故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另刘某进、张某姣连系刘某高的父母。因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5月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508元。因双方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但被告刘某高驾驶车辆未购买保险,应参照交强险赔偿标准,由被告首先在10000元医疗费和110000元死亡伤残金限额内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判决结果】首先由被告父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3191元,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承担50%责任,即赔偿4105元。以上共计赔偿27296元。现该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法官建言】总计31508元损失,双方各负50%责任(即15754元),为什么被告需赔偿27296元呢?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保险,如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在10000元医疗费和110000元死亡伤残金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分主次、同等责任的);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该法律规定系对未购买交强险的一种惩罚,故希望广大驾驶员务必购买交强险。

  案例三: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仍需向伤者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9月13日,被告颜某旗驾驶湘EBN699两轮摩托车,途经S217省道新田铺镇鸿信投资公司门口路段时,将唐某秀(62岁)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唐某秀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抢救,于2014年9月24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颜某旗系未成年,无摩托车驾驶证。肇事车辆湘EBN699摩托车系颜某强所有,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颜某旗、颜某强、中华联合财产保公司赔偿234882.26元。

  【争议焦点】原告诉请赔偿234882.26元,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了全部234882.26元损失(原、被告因协商一致,故起诉金额偏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10000元医疗费和1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因颜某强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判决结果】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0000元(医药费已先行支付完毕),其余124882元损失,原、被告均已达成协议并赔偿完毕。保险公司已于判决生效后15天将110000元支付给死者家属。

  【法官建言】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即便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驾驶证过期、醉酒驾驶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仍需向伤者赔偿(三责险不赔),但赔偿完毕后,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追偿。同时,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张三),将该车辆借于他人(李四),如李四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张三与李四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含报废车辆的借用和买卖,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束语】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受理新田铺镇、大新乡、小塘镇各类民商事案件。针对近几年交通事故案件增多的现象,发现保险行业整体不规范,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对于购买“全保”的车主,仍存在随意扣减20%-30%医疗费、拒赔后续治疗费、低标准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现象,损害了广大车主和伤者利益。故建议群众可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篇幅有限,特刊登上述三个案件,供大家维权参考。

法官粘贴《新邵法院新田铺法庭案例选刊》彩色宣传公告

法官给当地群众解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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