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擒屡犯不悔改 扒17元获刑半年

【时间:2015-03-30 10:17】【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一男子好逸恶劳,曾扒窃4次被抓皆因盗窃金额太小只被行政拘留,第5次扒窃17元被捉,检察机关果断对此屡教不改嫌犯批准逮捕。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近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雷珐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雷珐梁系邵阳市西郊无业成年男子,一贯好吃懒做、小偷小摸,小偷蔬菜瓜果,大偷鸡鸭鹅狗,在所在村组没个好名声。2009年2月、2013年8月、2014年的1月与2月,雷偷扒失手被受害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4次,皆因所盗金额太小只被处以10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雷自持自己偷扒金额不够刑事处罚数额,公安机关抓住了顶多就是拘留十来天,况且失手被抓的少,好逸恶劳的雷非但没有悔错改过,反而变本加厉。

  2014年2月底雷行政拘留到期被释放,次月4日下午,没钱用的他不是去务工赚钱,而是又干起了老本行。午饭后其携带镊子、手术刀片等作案工具,窜至该市三眼井市场靠东大路出口处的繁华地段,伺机搜寻缺乏防范的驻足选购商品的市民,一番偷睨后雷最终选定正聚精会神选择水果的中年妇女胡某。其从后悠然走上去,使用镊子夹出胡上衣口袋中的小钱包,得手的雷迅速返身开溜。然而,此幕恰被现场的一便衣警察盯梢,当雷还没反应过来,即被该民警擒拿抓获,经点验从雷身上搜缴出的胡某的钱包,包内只有一元与五元面额的零钞总计17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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