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失火 捕还是不捕?

【时间:2015-03-17 14:54】【来源:邵阳新闻在线】【字体: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袁通光 唐杰 邵迎艳)3月2日,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对涉嫌失火罪的熊某、杨某依法分别作出绝对不捕和相对不捕决定,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对杨某作撤案处理。

  熊某,现年48岁;杨某,现年54岁。二男子均系城步威溪乡华山村人。今年2月12日,熊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证的情况下,雇请杨某在其威溪乡华山村的山场上用火“炼山”。期间,因杨某操作不当引发山火,造成林地2.1公顷和造林地0.9公顷过火。熊某和杨某随后被森林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城步检察院林业检察科审查认为,杨某失火犯罪事实清楚但无逮捕必要,便对其作出相对不捕决定;熊某的行为与失火结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失火罪立案侦查不当,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遂对其作出绝对不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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